年终盘点|2021年公共采购领域十大新闻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15:09 研究室

2021年是我国“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我国公共采购市场大跨步发展的重要一年。

这一年,公共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这一年,国企采购的规范化不断加快;

这一年,公共采购法制化进程不断迈进;

这一年,公共采购的数字化水平快速提升;

……

回首曾经过去的一年,公共采购领域的各项工作向纵深推进,留下了许多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足迹。小编对2021年“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关注的行业新闻进行了梳理,特归集出了2021年度的十大公共采购新闻,以飨读者。

《军队装备订购规定》正式施行

2021111日,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签署的《军队装备订购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共842条,按照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总原则,规范了军队装备订购工作的管理机制;坚持以战领建,明确保障战斗力快速生成的具体措施;贯彻军队现代化管理理念,完善装备订购工作需求生成、规划计划、建设立项、合同订立、履行监督的管理流程;破解制约装备建设的矛盾问题,构建质量至上、竞争择优、集约高效、监督制衡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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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有望进一步规范

9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展方向和职责定位、进一步规范了平台自身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了平台接入的第三方服务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平台管理的措施。

《若干意见》指出,近年来,平台覆盖范围不断拓展,不但包括传统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一些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也逐步纳入。《若干意见》强调,国家和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动态增补完善。鼓励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自愿进入平台交易的,平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交易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探索允许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平台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加快实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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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共享有望在地方进入实操阶段

916日,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合会牵头,起草了《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合会共享社会化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相关主体征求意见。

据了解,2020年广东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规模近2.6万亿元、交易项目数超过21万宗,大多数项目需要通过实体开评标场所才能完成交易活动,除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各级交易中心场所完成以外,还有大量项目的交易过程是在社会代理机构的场所完成。据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统计,2019年广东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数量为546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1518家,两者合计为2064家,这些机构分散建设的各类实体交易场所,建设主体自主使用、信息不通,经常出现有的场所不够用或者闲置情形,各级交易中心场所也同样存在忙闲不均的情况,不能形成共享利用,没有形成共享经济效应。

针对交易场所供给与需求存在的结构性矛盾,广东拟以市场化的方式推进社会化交易场所设施共享,按照整合激活存量、开拓挖掘增量、保障新业务增长需要的原则,对条件成熟的社会化交易代理机构先行开展交易场所共享工作。

根据《征求意见稿》,广东拟以自愿参与、市场定价、开放自主、有偿使用的规则模式,开展交易场所共享工作。纳入共享范畴的社会化场所,要充分考虑合法建设、符合技术安全规范、规模适度、地域平衡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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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个聚焦国有企业网上商城采购的团体标准发布

914日下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北京举办《国有企业网上商城采购交易操作规范》标准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国内首个聚焦国有企业网上商城采购的团体标准。该标准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组织编制,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牵头,国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国网金融科技集团)、国家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南方电网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华润守正招标有限公司等20余家研究机构和国有企业参与起草,是一部适合国有企业参照的网上商城采购交易操作规范。

近年来,建设网上商城已成为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路径,由于缺乏统一规范,企业间业务模式、标准术语等差异造成了平台之间交流合作存在困难。该标准参考采纳了数十家大型国有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对通用场景、通用业务模式进行了规范,实现了术语与业务模式的统一,使平台间的信息交流更为畅通。该标准从预研、立项、论证调研、编制、征求意见到审查发布共历时2年,凝结了各大国有企业采购部门、高校、金融机构、成熟电商企业、公共采购和供应链领域专家学者的成果与智慧,为各类企业的网上商城构建提供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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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购可不进行招投标

实践工作中,科研经费管理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经费报销难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办公厅813发布《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向上述顽疾祭出重拳。《意见》明确,要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意见》指出,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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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国有企业数智化采购与智慧供应链高峰论坛召开

521日,以数字赋能 智链未来为主题的第二届国有企业数智化采购与智慧供应链高峰论坛正式召开。企业数字化转型,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现代化水平,这是近年来国家三令五声强调的重要工作。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公共采购分会会长蔡进在大会致辞中表示,供应链数字化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推进供应链和产业链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对国有企业未来在供应链创新发展过程中的基础定位,有了方向性的把握。中国招投标协会副会长李小林指出,在工业互联网背景下,企业供应链价值采购的交易模式,既不可能复制消费互联网电子商城采购大集众模式;也不应该延续工程建设项目政府传统集中交易与中心监管模式。企业的价值需求结构决定供应链采购数字化交易模式。国有企业供应链采购数字化交易生态将是大势所趋。据悉,此次会议一共吸引了央企国企近700人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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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资格库等

7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中特别强调,不得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实施细则》共731条,分为总则、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第三方评估、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与2017年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暂行)》)相比,修改21条,保留2条,新增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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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立法计划,《招标投标法》修法榜上有名

6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21号,以下简称《通知》)。在这份年度立法计划中,《招标投标法》修法榜上有名。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份立法计划中,关于《招标投标法》修法的表述是……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按照立法程序,《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修订程序一般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部)起草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形成正式的修订草案,然后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会同相关部门在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决定是否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预备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颁布、实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被列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备审议项目,也说明:《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已经上报并获得国务院提请。

根据《通知》,2021年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有18件;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有21件;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8件;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包括:1.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项目;3.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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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文件示范文本》正式发布

520日下午,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主办的《国有企业采购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发布会在北京职工之家召开。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局处长李前艺指出,无论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还是今年两会审议通过的十四五规划,都对国企改革提出了新的时代命题。国企采购的数字化、便捷化将是大势所趋。《示范文本》的出台,顺应了这一趋势。过去,国企采购人员常常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编制各种类型的招标采购文件,一不小心,还容易陷入质疑投诉的漩涡。《示范文本》的面市将大大解决这一困扰采购人员多时的难题。《示范文本》按照章节通过模块化组合编制,每个章节对应采购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章分为若干可选模块,编制者按照项目特点就可进行选择使用;全部七章选择完成后,就能自动拼装成一个完整的采购文件。《示范文本》使用的模块化组合编制方式,是互联网思维在采购文件编制中的直接体现,将更加便于电子采购平台的研发、建设和应用,促进国企采购的数字化转型,推动企业供应链与新技术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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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出炉

51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正式推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办法》共644条,于7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办法》,四类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是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是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是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办法》同时明确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办法》强调,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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