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信息公告|未完整公示中标产品规格型号,代理机构被限期改正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3日17:09 研究室

811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四百零二号、第一千四百零三号、第一千四百零四号3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主要涉及的问题有:机房节能改造项目发放图纸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不足15日;未完整公示中标产品规格型号。

第一千四百零二号信息公告中,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文件编制的重要依据——项目图纸从发放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不足15日,已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鉴于该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财政部责令采购人废标,并责令国采中心就招标文件编制不完整以及澄清或修改程序违法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四百零三号信息公告中,招标代理机构未完整公示中标产品规格型号,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财政部据此责令代理机构就因未完整公示中标产品规格型号问题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一千四百零二号)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X210061

二、项目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数据中心机房节能改造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称采购人)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

当事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一层

四、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评审不公。2.招标文件未落实节能环保政策。3.本项目从发放图纸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不足15日。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12缺乏事实依据,问题3成立。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国采中心就招标文件编制不完整以及澄清或修改程序违法的问题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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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一千四百零三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X210061

二、项目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数据中心机房节能改造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国通(北京)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4101007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一层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

相关供应商:北京艾瑞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北京艾瑞信公司)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607层一区720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34为:北京艾瑞信公司投标产品不存在相匹配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与《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5为:客观分中资质条件部分的评审结果不合理,其不应得0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责令国采中心就因未完整公示中标产品规格型号引发争议的问题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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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一千四百零四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X201239W

二、项目名称:中国政法大学新教学图书楼RFID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科美乾坤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址: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9号楼6610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一层

当事人: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科坤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科坤元公司)

 址: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8号枫竹苑二区1号楼111119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科坤元公司所投产品的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应按无效投标处理。2.投诉人认为评审不严谨,请求核查中科坤元公司投标文件中的部分证明文件,并告知投诉人的评审得分明细。3.投诉人第一次提出质疑后又发现中科坤元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国采中心、采购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补全的材料及截止时间。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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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