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八举措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3日15:44 研究室

近日,深圳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深财购〔2021〕31号,以下简称《通知》),从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强化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内控管理、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便利度、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完善供应商权益救济机制、强化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八方面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如何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通知》指出要坚决清理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采购人通过比选等方式自行设立、仅供本单位使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库,不属于财办库〔2021〕14 号文的清理范围。采购人不得与特定企业签订含有优先采购、定向采购、技术参数倾斜等内容在内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战略合作协议。

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方面,《通知》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最少、必要”原则,依法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通知》明确,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分设政府采购业务岗位,明确政府采购业务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科学配置配齐政府采购业务人员,建立轮岗交流制度以及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为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通知》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签订合同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70%。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