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答|31问31答,财政部新一波政府采购集中答复来了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8日16:10 研究室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是否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从外国公司购买试剂原料,办理海关入境手续后,供应商将进口的原料在国内进行分装和贴标再销售,该试剂成品是否为政府采购项下的进口产品?高校购买国外退役的二手飞机是按国产产品来采购还是进口产品来采购……618日,财政部网站集中公布了一批网友关心的政府采购相关问题。

 

1.

问:供应商从外国公司购买试剂原料(100ML/瓶),办理海关入境手续后,供应商将进口的原料在国内进行分装和贴标(成品为1ML/管)再销售;该1ML/管的试剂成品是否为政府采购项下的进口产品?

答:所述问题中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属于进口产品。

 

2.

问:外国公司在海外购买的“原产地为中国”的产品后,又卖给中国公司,该中国公司在中国海关办理了入境手续后进行销售,请问该产品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下的进口产品?

答:留言所述情形,视同为进口产品。

 

3.

问:供应商从境外进口料件(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然后在中国行政管辖区域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工厂进行装配后销售,装配后的整机并不能满足“原产国为中国”的标准。请问该整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下的进口产品?

答:所述问题中产品在中国国内装配完成,不属于进口产品。

 

4.

问: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问题咨询如下: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明确了政府采购中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请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改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是作为工程类项目还是服务类项目进行采购?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那么,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工程项目,是否需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向财政部门办理立项、合同备案等手续?

答:1.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范围。对于此类项目,实践中可以根据项目具体特点选择适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或者政府采购服务项目。

2.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编制采购预算,备案采购计划及合同,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5.

问:是不是只要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就可以使用竞争性磋商?是不是只要是服务类,就可使用磋商?

答:留言所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特点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应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才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6.

问:采购人未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也未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经过后,是否还存在合格的供应商?

答:留言所述情形,已过投标有效期时间,如中标供应商愿意接受中标通知书,视为自动延长投标有效期,中标有效;如中标供应商不接受中标通知书,采购人应当重新开展采购。

 

7.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例如: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为2021311日,公告中规定获取招标文件为2020311日至2020318日,每天0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0411400分(北京时间),企业在311日报名,但是代理机构在317日才将招标文件发送到邮箱内,这个报名后没有及时发招标文件否否违返任何规定,另外在收到招标文件时已经317日了,离投标截止日只有14自然日,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答:留言所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

 

8.

问: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是采购中心开具的收款收据,没有银行汇款凭证,请问只有收据就可以吗?

答:证明投标人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方法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规定。

 

9.

问:最近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标书是用活页夹装订的,经询问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答复是开标时是在密封袋中的,可以用活页夹装订,也可用订书器装订。请问这种可以吗?另外,其中一个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只是采购中心给开具的往来收款收据,没有银行汇款凭证,请问可以吗?

答:1.投标(响应)文件的装订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2.评审过程中,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的格式、形式问题视为供应商投标无效。

3.证明投标人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方法由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10.

问:我们在执行中小企业管理办法中遇到比较棘手的问题是,信息化项目(电脑采购)不属于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之一,在实践中该项目由于不到200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属于经销商,但所投产品(电脑)制造商均为大型企业生产,请问中小企业提供大型企业生产的货物能否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投标吗。

答:留言所述情形,若电脑采购生产商均为大型企业的,属于不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可不设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11.

问:政府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落实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政策。投标文件中是否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参加投标必须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12.

问: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专利情况: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与本项目采购的家具产品相关的生产工艺、技术等方面的专利证书。有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各3项,是否违反了第二十条第六款之规定。

答:留言所述情形,如果家具相关产品的专利证书与采购项目有关,把专利证书作为加分因素是可以的,否则就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供应商。

 

13.

问: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政府质量奖,是否违反该条规定

答:留言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14.

问:家具项目评审因素要求提供生产厂家的检验设备生产设备作为加分条件与货物采购及合同是不是相关,是否允许作为加分条件

答:评审因素应当与货物或服务的质量相关,请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5.

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打分表中,对于财务状况得分,能否设置为“投标人近3年都为盈利状态的得2分;2年为盈利状态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这样设置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有冲突?

答:留言所述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有关规定。

 

16.

问: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述: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该句中的负责人如何理解?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是总经理?

答:留言所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17.

问:目前很多供应商生产的设备都是委托第三方进行生产,比如服装类企业,如果A公司是轻资产运作的公司比与B公司签订加工生产协议,简单说就是贴牌生产,那么B是中型企业,A是小微企业,那么A公司以自己品牌中标,A企业提供的承诺函是否应当是证明其自己属于小微企业的承诺。

答:只有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才可以享受中小企业待遇。供应商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虽然商标是自己的,但不是自己生产,不应享受中小企业待遇。

 

18.

问:87号令修订稿中删除了关于属性的判断条款,待招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是按原87号令规定判断,还是采购人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来确定?

答:87号令修订稿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您可以关注修订进展情况。

 

19.

问:对于非标机械设备的货物基本是由供应商在市场上购买不同品牌的设备配件进行组装而成,这些非标产品往往又没有正式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很多非标产品还没有正式的铭牌,那么生产这些非标产品制造商如何认定,中小企业承诺是认定各个配件部分的制造商呢还是组装成成品的制造商。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最终产品由中小企业制造 (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0.

问:有一个高校购买退役飞机的政府采购项目,了解到可从国内的航材公司或航校购买到,但飞机的原产地是在国外,请问一下招标是按国产产品来采购还是进口产品来采购?

答:二手进口产品亦属于进口产品。

 

21.

问:政府采购项目中是否可以将软件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加分项,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佐证材料?

答:评审因素应当与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相关,如果软件自主知识产权与项目质量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22.

问:政府采购项目中是否可以将软件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加分项,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佐证材料?

答:评审因素应当与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相关,如果软件自主知识产权与项目质量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23.

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项目,如何进行招标采购或者进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

答:请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24.

问:关于新版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人为的限制供应商参与市场竞争的反映,请立即改正错误的做法政府采购为打造公平竞争的,防止腐败滋生的招投标环境,但是从智慧云平台公布的定点竞价和议价竞价项目来看,采购人有自己选择的3个供应商(这就是相当于邀请投标,这不是就是招标的落后吗?容易滋生腐败的温床吗?没有采购人没有邀请的供应商就没法参与了)然后也可以需要平台随机抽取,那这样的话,很多企业想参与都没法参与了,这个人为的限制更多的供应商进来公平竞争的门槛就这样设定了,这个平台一上线不是产生更多的腐败吗?难道政府采购不是更应该开发包容的让各种想参与的供应商都能参与才对吗?怎么越改革反而越后退了,请把我们大多数小微供应商的心声向你们上层领导及部门反映,务必做到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进来,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氛围,盼复。

答:留言所述情形,请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

 

25.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那么,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还是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依据是什么?

答: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范围。对于此类项目,实践中可以根据项目具体特点选择适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或者政府采购服务项目。

 

26.

问:如果总包项目工程量清单内含有集采目录内产品,必须单独拿出来集采吗,这部分货物可能仅占工程总造价的很小一部分,甚至不足万分之一,且拆分不利于项目的实施。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27.请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即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列举的第二种情形),行政或事业单位委托国有企业代建时,招标采购过程是否仍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答: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预算确定的采购需求,依法选择供应商承担项目建设任务。

 

28.

问:87号令第38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请问一下公开限额以下单一来源采购是否需要专家论证及论证公示

答:留言所述情形,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

 

29.

问:现有对74号令第27条的理解问题咨询如下:背景情况:A政府采购项目达到了当地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A项目最开始不符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的采购方式,于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A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A项目进行了两次国内公开招标,但均只有两家供应商报名参与投标,最终A项目流标。问题:1.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A项目能否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2.如果A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那么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A项目属于一个达到公开限额标准的公开招标项目,可否也适用74号令第3335条,若不能适应该条,法律条款是否存在漏洞。(根据我个人理解,能适用74号令第3335条的项目,是指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改变方式项目,但A项目一开始就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3.如果问题2不成立,那么A项目经过前期公开招标,只有2家投标,A项目还能选择什么样的采购方式?

答:1.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自主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的采购方式。

2. 根据74号令第27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0.

问:74号令第27条中第二款“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中,①“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是指“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且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还是不管是否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只要采用方式为公开招标即可?②若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是否需要履行本条款规定的程序后方可“只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改变采购方式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和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自行决定改变采购方式。


31.

问:在同一个政府采购活动中,A公司员工李某(有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流水)作为技术指导出现在A公司投标文件项目成员名单中。B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李某参与项目投标,派李某去现场领取磋商文件,支付标书费用。后A公司财务以个人账户里的公司备用金为李某报销此笔标书费用。请问AB公司是否构成串通投标。

答:问题所述情形应当结合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判断。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