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动态|河北建立营商环境优化长效机制,对各市招投标制度规则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8日15:56 研究室


日前,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商务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就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提出五方面的工作内容: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建立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机制。

《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指出,省市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要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新出台制度规则前,要认真评估必要性,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制度规则,要征求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确保符合上位法规定,维护制度规则统一。

《实施方案》强调,要以市县一级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各市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各区县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

对“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的推行,《实施方案》明确,原则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或不少于50个标段进行随机抽查,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

 

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省市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要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新出台制度规则前,要认真评估必要性,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对此前发布的文件要全面梳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根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省市有关部门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制度规则,要征求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确保符合上位法规定,维护制度规则统一

(二)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本省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体系的统筹,并强化对市县招标投标制度环境的监督指导。以市县一级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各市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各区县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省本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的清理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市、县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的清理工作,并于2021年9月15日前将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口上报至省级有关部门;9月30日前,省级有关部门将省、市两级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总至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11月底前,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专栏公布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并动态更新,方便市场主体查阅;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依托“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开展随机抽查(行业部门使用国家平台及本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的,其监督、抽查工作及公示从其规定),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或不少于50个标段进行随机抽查,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工作方式。抽查检查结果通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步归集至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部服务场所的电子监控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情况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并依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监控资料,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提供证据。2021年6月底前,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完成相关制度建设;10月底前,完成首批次随机抽查。

(四)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指导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2021年11月底前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和作出答复。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并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积极探索在线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建立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机制。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征集机制,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开通意见建议征集栏目。定期召集各有关行政监督等部门会商研究平台征集的意见建议,提出相应解决措施,不断改进管理、提升服务。

二、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健全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强化组织领导。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方案的全面落实工作,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市有关部门负责抓好市、县具体工作的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别指定1名联络员,于2021年6月16日前将联络员相关信息(附件3)报送至省政务服务办(联系人:井广豹 电话:0311-66635518 传真:0311-66635001)。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于7月底、11月底前分别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情况报省政务服务办。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分工负责,形成部门合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通过约谈、发函、通报等方式督促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信息来源: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