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串通投标罪大数据分析——以湖南省司法实践为例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9日00:00 研究室
为全面深入了解串通投标罪司法实践情况,本文以司法案例数据库为研究对象,对湖南省2012年以来串通投标罪司法审判情况进行大数据分析。

基本情况
以"串通投标罪"为关键词搜索案例数据库,截止2020年7月,湖南省2012年1月以来各级法院共计审理涉及"串通投标罪"案件120起,其中4起案件因涉密未公开,案件的年度分布情况如下图:
从以上曲线图可以看出,2016年之前,全省各级法院涉及"串通投标罪"的判例数保持较低水平的平稳,2016年后,上升明显,尤其2018年、2019年的判例数急剧攀升;2020年上半年因新冠疫情影响,涉及"串通投标罪"的司法判例数回落较大,但可以预计,随着全省今年5月份以来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 2020年下半年及2021年"串通投标罪"的司法判例将会较快增长。

犯罪主体情况
《刑罚》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串通投标罪的实行犯主体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湖南司法实践中参与串通投标行为的犯罪主体情况如下:
1.投标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在114件刑事司法裁判文书中,涉及实际操作投标的人员257人,其中,229人被判处刑罚,25人另案处理,不起诉1人,2人未显示处理意见;参与围标串标的企业共194家,其中,4家企业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2家另案处理,9家处没收违法所得;资质挂靠(出具委托书)企业53家,其中1家企业负责人被判刑,3家企业另案处理。
2.招标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在114件刑事司法裁判文书中,涉及招标人的共6起,其中1起案件招标负责人被判刑。
3.其他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代理机构。涉及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案件5起,代理机构负责人都被判处刑罚。
评标专家。涉及评标专家案件2起,其中,1起做另案处理,另一起未做处理。
中间人(参与人)。在每起案件中基本都有中间人(参与人)的身影,在司法审判中,有本案处理、另案处理、不处理和不起诉四种方式,其中,本案处理30人,另案处理85人,不起诉5人,未处理105人。
从犯罪的主体看,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但其他主体可以共同犯罪的方式参与该罪而被判处刑罚,湖南2012年以来的司法审判实践在适用法律时体现了这一法理。

定罪与量刑情况
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罪刑罚的种类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两类主刑,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两类附加刑。笔者对湖南省2012年以来各法院串通投标罪的刑罚适用情况进行梳理,其情况如下:
根据上图,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率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并执行有期徒刑的44起,占比38%;判处有期徒刑执行缓刑的47起,加上判处拘役缓期执行的案件14起案件,缓刑的占比达到了53%以上;罚金几乎每个案子都有适用,占比达到88%;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率仅次于缓刑达到43%;拘役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数量相对较少;免于刑事处罚的数量仅5起占比4%。
从具体判决来看,量刑的轻重与串标围标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标项目直接经济损失、中标项目金额、威胁欺骗贿赂情节没有固定正比关系,只是相对来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中标金额或获利金额相对要高,而判处缓刑、拘役或单处罚金的中标金额或获利金额相对要低。
宣告缓刑的情节包括: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的;2.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3.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4.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5.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
免予刑罚的5个案件情节:1.身为国资公司相关人员,为单位落实项目投标工作,能积极退账,本人尚未实际获利,能真诚悔罪,认定为情节轻微(文某等串通投标罪案、向某等串通投标罪案);2.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郑某等串通投标罪案、姜某等串通投标罪案);3.从犯,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犯罪轻微(谢某甲、张某均等串通投标罪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223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6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32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39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41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77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