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对《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分散采购的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市、区)级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今年初,财政部印发了《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指引》),明确要求从2021年起实现全国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统一。为此,四川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标准指引》,学习借鉴了中央及其他省、市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四川实际,草拟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与四川省现行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比较,主要调整情况包括:
(一)适用期限。
一直以来,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每一年或两年调整一次。本次《征求意见稿》取消了适用期限,如没有新的目录和标准出台,该意见颁布后将长期有效。
(二)集中采购项目。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标准指引》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为此,《征求意见稿》中集中采购项目尽可能与国家确定保持一致。
1.货物类。取消“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路由器”、“交换设备”、“信息系统集成(货物类)”、“照相机及器材”、“电动自行车”、“传真通信设备”、“普通电视设备”、“通用摄像机”等项目;增加“显示设备”、“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不间断电源(UPS)”等项目。
2.工程类。增加“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其他建设工程”等项目。
3.服务类。取消“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类)”、“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等项目;增加“云计算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要求,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不应低于50万元,市县级不应低于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不应低于60万元。为此,《征求意见稿》对分散采购项目限额标准调整为:
1.货物、服务类。将除成都市之外的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2.工程类。将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除成都市之外的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四川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部统一为400万元。即:将四川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200万提高到400万,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由原来的120万提高到400万,其他县(市、区)级由原来的80万提高到4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