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零八十八号至第一千零九十一号4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主要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突出问题。
第一千零八十八号信息公告中,在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中,一物业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被财政部作出罚款114948.5元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零八十九号、第一千零九十号信息公告中,采购项目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分别被财政部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如何认定呢?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认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在采购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第二是提供虚假材料存在主观故意,是为了谋取中标成交。在很多争议案例中,双方争辩的焦点最终都落在了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上。实践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的尺度很难把握,很多供应商在提供了虚假材料后,推脱为工作人员疏忽,监管部门很难证明其存在“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