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于21世纪初的现行政府采购法制,应运生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公共财政制度建设及加入WTO起始进程中,在彰显中国履行入世承诺务实姿态的同时为防控政府采购腐败、节约公共财政资金发挥了基础性作用。近二十年过去后,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时代,政府采购法制及其实践面临的现实基础均发生根本变化,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制度演进法则必然要求变革现行法制,走向现代政府采购法制。
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政府采购法制发展完善定位于“深化改革”,2018年11月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加快形成……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依法改革必然要求构建现代政府采购法制。这一目标定位是体系化回应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对政府采购法制变革要求的顶层设计,折射了具有里程碑性的制度转折走向。
随着GPA谈判成员方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调整、健全现代财政支出管理体制与“放管服”新要求的提出,肇始于加入WTO初期的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遵循公共财政制度准则和程序控权的内在要求的不足与缺陷不断显现,构建现代政府采购法制主要面临现行政府采购法治实践中的如下几方面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