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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偏爱”磋商,还须使用得当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9日00:00 研究室
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阅卷系统、高速扫描仪等产品惹投诉
在现实中,不少项目方明知会碰“高压线”,却依然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技术参数及要求明确的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此引起的投诉案件并不少见。
2020年5月,某市一学校网上阅卷系统及设备采购项目遭投诉。投诉人称该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设置不合理,违反财库〔2017〕210号文第二条、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规定,于是向当地财政局提起投诉。请求当地财政部门确认违法,并重新招标。
该项目采购标的主要为高速扫描仪、网上评卷系统等产品。由于该项目是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含合理分包采购项目),项目单位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人称所采产品规格与技术要求复杂且专业性强,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该市财政局审查后认为: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对货物的技术参数及要求规定了118项,其中标“★”号的关键技术指标达39项,非关键技术指标79项;并对服务方案、项目培训、产品的相关证书、项目组织实施等也提出具体要求,且每项内容又设置2-5项评审因素;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下同)第二十条规定,本项目在磋商过程中也未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本项目采购的高速扫描仪、管理电脑、速印机等属于通用设备,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故,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产品的技术参数、规格等要求是详细的、具体的,如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也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的规定。故此投诉事项成立。
偏爱“磋商”惹投诉
这并不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案例。不少业内人士认为,采购诸如高速扫描仪、管理电脑、速印机等通用设备,要看其技术需求能否被“量化”。如果技术需求明确且能量化,项目方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显然是有违《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案例中,项目方对所采货物和服务均能提出具体的需求参数和要求,因此受访的业内人士几乎一致支持该投诉的认定结果。
在现实中,不少项目方明知会碰“高压线”,却依然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技术参数及要求明确的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此引起的投诉案件并不少见。“目前云南省对于采购方式的选择也非常严格。遇到此类情况,我们也会尽量说服采购人不用这种(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一位来自云南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直言。
采访中,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坦言,目前仍然是会遇到一些采购人采购技术需求明确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时“偏爱”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如果是货物类采购,我们会建议采购人改为询价方式;如果项目中既有服务类采购内容也有货物类采购内容,我们会建议采购人将采购方式改为竞争性谈判。如果采购人不愿意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即使该项目是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我们也会建议其改为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怎么采,不出错
现实中,一些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且该类项目既包含货物也包含服务,需求都比较明确,采用什么采购方式比较合适呢?
对于此类项目,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录林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并未限制采购人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并按有利于实现采购目标的原则自行选用合适的采购方式。由于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适合于技术要求不能确定的项目、询价适合于单纯的货物采购,故在既包含货物也包含服务且需求比较明确的情况下,建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虽然问题所涉项目数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但这种项目并非不能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的规定,公开招标是比较适合的采购方式。
在政府采购专家沈德能看来,现实中,有些项目“五不符合”,即达不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符合竞争性谈判的条件、不符合竞争性磋商的条件、不符合询价采购的条件以及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采购项目。这些项目如何采购?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我认为应该在这个大原则下进行。”沈德能表示。
-END-
来源丨
中国政府采购报 程红琳
审稿丨秘书处
编辑丨
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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