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6日15:11
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

近期,《中国公共采购发展报告(2024)》正式出版,该书由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组织编写,是我国公共采购领域的首本行业年度蓝皮书。2024年《发展报告》记录了公共采购市场的最新数据,汇聚了公共采购市场的最新理论,洞悉了公共采购市场的发展方向,凝聚了公共采购行业180多位专家学者和业界精英的智慧,最终凝结出了一本75万字的行业蓝皮书。
我们将选登其中部分文章,以飨读者。
中小企业在全球经济中举足轻重,却在参与国际贸易进程中面临巨大挑战。WTO《政府采购协议》(GPA)旨在推动贸易自由化,其核心非歧视原则却与各国普遍采用的扶持国内中小企业的政策(如预留份额、价格优惠)产生了根本冲突。这导致GPA成员陷入两难:加入协议可能无法有效扶持本国中小企业,不加入则阻碍市场开放。
为摆脱这一困境,GPA启动了“中小企业工作计划”。经过多年努力,2024年通过了里程碑式的《关于促进和便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最佳实践报告》。该报告摒弃了易引发歧视的保护性干预,转而倡导普惠性、非歧视的解决方案,聚焦于四大关键领域:提升采购透明度、减轻企业行政负担、创造更多市场机会、加强政府与中小企业的合作对话。报告强调利用信息技术(如电子采购平台)和创新政策设计(如简化流程、鼓励分包与联合投标),旨在为所有国内外中小企业创造更公平、有利的竞争环境。
本报告深入剖析了GPA中小企业政策的冲突根源、治理转型及最新发展,揭示了国际贸易规则与国内社会政策间寻求动态平衡的努力,为各国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2024年GPA中小企业政策研究发展报告
在全球经济格局中,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以及激发创新活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WTO数据显示,中小微企业在全球企业数量中占比高达95%,提供了60%的就业岗位,为各国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发展贡献了重要力量。然而,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进程中,中小企业面临着诸多严峻的挑战,如专业技能的缺乏、非关税壁垒的阻碍以及烦琐法规的限制等,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其在国际市场中的发展。WTO对中小企业问题日益重视,成立了中小微企业工作组,在政府采购、知识产权和贸易融资等领域发起了一系列倡议,以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世界贸易,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GPA)作为WTO推动政府采购贸易自由化的诸边协议,是处理中小企业待遇问题的平台,其规则和机制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及其在国际市场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但GPA中小企业政策面临着政府采购贸易自由化与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冲突的现实困境,其中参加方市场准入条款与协议规则之间的冲突尤为突出。在GPA修订谈判期间,参加方就中小企业政策问题进行了讨论。2012年政府采购委员会启动了中小企业工作计划,以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其增长潜力。随着工作计划的推进,GPA中小企业政策取得了进展。2024年10月政府采购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和便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最佳实践报告》(以下简称《最佳实践报告》)。《最佳实践报告》整理汇总了GPA参加方采取的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政策措施,并提出了相关建议。GPA中小企业政策的发展,是WTO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世界贸易的举措之一,更是对GPA中小企业政策现实困境的回应,为参加方提供了指引和方向。通过对GPA中小企业政策发展的研究,及时把握GPA政策动态,各国在加入GPA或参与相关国际贸易谈判时,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国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平衡好市场开放与保护本国中小企业利益的关系,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加公平、有利的发展环境。
参加方中小企业政策及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条款与协议规则存在双重冲突,GPA中小企业政策面临着现实困境。
(一)参加方中小企业政策与协议规则的冲突
政府采购具有典型的公共性特征和巨大的市场影响力,不仅是财政支出的管理手段,还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政策工具。在采购实践中,各国利用政府采购推行的社会经济政策包括支持本国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等。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一种手段。在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大型企业凭借资金、技术和规模等优势更容易获得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通过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能有效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门槛,有助于打破市场垄断格局,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市场竞争中的不公平,实现分配正义。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通过政府采购的扶持政策,中小企业能够扩大规模,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保障不同群体的就业权利,促进就业公平。因此,许多国家制定了政府采购扶持本国中小企业的政策,包括预留份额、价格优惠、分包计划、联合投标或简化流程等。各国有义务支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扶持政策,但仅限于国内社会,这一限制会影响到跨国贸易自由化的谈判的进程。
GPA是WTO框架下推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贸易协议,其目标是实现国际贸易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和扩大化,消除政府采购造成的贸易壁垒。政府采购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需要通过确定国内外供应商在一国的法律地位及待遇来实现。因此,协议在序言中提出“各国有关政府采购各种措施的制定、采用或实施不应对国内供应商、货物或服务提供保护,或对国外供应商、货物或服务造成歧视”。其基本含义是参加方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程序、行政指南或做法,或采购实体行动等不能在国内外供应商、货物或服务之间形成差别待遇。在上述立法宗旨的指引下,协议要求各参加方包括其采购实体应遵守非歧视待遇原则,对于与协议涵盖采购有关的措施要立即无条件地向其他参加方的货物、服务以及供应商提供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并围绕这一原则制定了具体条款。例如,为防止差别对待供应商,GPA在“抵偿”条款中规定参加方包括其采购实体,不得在涵盖采购中寻求、考虑、施加或执行任何抵偿;“参与条件”中规定采购实体应将参加采购的条件限定在确保供应商具有承担相关采购所必要的法律和财务能力方面,以及商业和技术能力方面;“限制性招标”中规定不得以歧视其他参加方供应商或者保护国内供应商的方式使用限制性招标。
根据《2019政府概览》报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16年和2018年对公共采购进行调查,GPA涵盖的29个WTO成员提交了信息,其中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日本和韩国等27个WTO成员制定了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战略或政策,且多为中央层面的战略或政策。报告中GPA涵盖的WTO成员占GPA成员总数的59.2%,其提交的中小企业政策信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出各国利用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普遍性和重视程度。如前所述,GPA规则禁止参加方及其采购实体保护国内供应商,歧视国外供应商,而很多参加方实施的是扶持国内中小企业的战略或政策,与GPA规则相冲突。参加方中小企业政策与协议规则的冲突让GPA及参加方陷入两难境地:WTO成员为实施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功能而选择不加入GPA,GPA无法实现扩展成员的目标;参加方因加入GPA而在协议涵盖的采购中不能实施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
(二)参加方市场准入条款与协议规则的冲突
GPA规则不支持参加方政府采购扶持国内中小企业政策,但在实践中有些参加方并没有遵守协议规定,而是在协议适用范围谈判中坚持实施扶持国内中小企业的政策,将中小企业预留或优惠项目在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条款中作为例外,排除了协议的管辖。如表1所示,美国、韩国、日本和加拿大在出价清单附件中列出了中小企业或少数族裔预留项目的例外,澳大利亚列出了中小企业优惠项目的例外,意味着这些采购项目遵守参加方国内的中小企业政策,而不用遵守协议规则。根据《2010年美国贸易政策审议》政府采购部分的报告,联邦采购政策旨在为几类小企业提供“最大的可行机会”,采购价值在3000美元至10万美元之间的物资或服务采购合同原则上仅给予小企业。2007财政年度,3785亿美元采购额的近22%为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获得。
以美国为首的参加方将中小企业项目排除在协议之外,这虽是谈判中的妥协结果,但因违反协议规则及公平性原则,引发了瑞士、挪威、冰岛和欧盟等其他参加方的不满。这些参加方提出了“美国、日本和韩国供应商对采购合同授予其他参加方中小型企业提出异议时,不适用国内审查程序”的反制措施。美国在协议适用范围谈判中坚持中小企业例外,不遵守协议规则,也不顾其他参加方的反对,主要凭借的是其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和影响力。面对重要和强势的美国,GPA对中小企业歧视措施采取的是默认态度,只赋予了强大的WTO成员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能力。参加方中小企业市场准入例外与协议规则的冲突,让GPA所主张的非歧视原则和调整国内立法的程序要求受到挑战,而参加方也对这些减免协议义务的做法产生了不满并采取相关反制措施。
GPA参加方认识到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重要性,开始讨论如何解决中小企业政策的现实困境。根据政府采购委员会报告,2009年在讨论改进GPA谈判时,有参加方提出是否可以通过体现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的通用方法来解决中小(或少数族裔)企业进入采购市场的具体问题,并将中小企业待遇纳入水平市场准入谈判议题。2010年各方考虑将当前谈判无法解决的问题纳入政府采购委员会未来工作计划的可能性。随着2011年工作力度的加大,各方制订了包括中小企业待遇在内的一系列未来工作计划,在GPA修订协议生效后实施。政府采购委员会认为,这些计划是确保协议在未来继续发挥作用的重要手段。2012年3月,政府采购委员会通过了GPA修订文本,“最后条款”未来谈判和工作计划中规定,政府采购委员会应通过中小企业待遇等工作计划开展进一步工作,促进协议的实施和改进协议的谈判。根据上述要求,政府采购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中小企业工作计划的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目标
中小企业工作计划的目标包括:一是审查参加方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最佳实践。政府采购委员会通过启动中小企业工作计划,审查GPA参加方用于协助、促进、鼓励或便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措施和政策,编写一份审查结果报告。通过深入调研各参加方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和实践,总结出一系列具有代表性和推广价值的最佳实践做法,可以为其他参加方提供可借鉴的模式和参考。二是避免采取歧视性中小企业措施。各参加方已在GPA“最后条款”中就“寻求避免引入或继续实施扭曲公开采购的歧视性措施”达成共识。为了保持政策的一致性,政府采购委员会确立了消除歧视性中小企业措施的目标,要求参加方应避免采取仅有利于国内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措施,并应劝阻新加入方采取此类措施和政策。避免歧视性措施不仅有助于确保国内外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中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益,还有助于增强GPA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促进全球政府采购市场的一体化和自由化发展。
(二)具体措施
GPA中小企业工作计划主要通过以下措施实现工作目标。
一是透明度方案。透明度方案是实现中小企业工作计划的基础。GPA在序言中突出了透明度在政府采购中的重要性,要求各参加方及时公布与协议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规定、标准合同条款、采购相关程序以及上述内容的修改。在“最后条款”国内立法中规定,参加方应将其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任何变更以及此类法律和法规管理方面的任何变更通知政府采购委员会。透明度方案以上述协议透明度规则为依据,对参加方提出了具体的通知要求。自GPA修订协议生效后,在出价中保留中小企业具体规定的参加方,包括预留份额的,应向政府采购委员会通知这些措施和政策。通知应包括对措施和政策的完整描述、相关法律框架和运用情况以及受这些措施管辖的采购价值。参加方还应向政府采购委员会通知这些措施和政策的实质性变化。这些规定为政府采购委员会及时掌握参加方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创造了有利条件,使其全面了解各参加方在中小企业政策方面的举措和实践,增强了信息共享和交流,推动了中小企业工作计划的实施。
二是中小企业调查。中小企业调查是中小企业工作计划中的重要环节,建立在透明度方案的基础之上,旨在了解各参加方协助、促进、鼓励或便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措施和政策的信息。政府采购委员会采用问卷形式对参加方进行调查,并对答复信息进行汇编和分发,供各参加方之间互相提问、获取额外信息以及评论。调查中向参加方提出的问题包括:采用的措施和政策说明,包括这些措施和政策的经济、社会和其他目标及如何管理;中小企业的定义;在政府采购方面,专门机构或组织协助中小企业的程度;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程度的资料,包括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价值和数量;中小企业分包措施和政策说明,包括分包目标、保障和激励措施;为中小企业(与其他大或小供应商)参与联合投标提供的便利;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参与政府采购机会的措施与政策,如提高透明度和中小企业对政府采购信息的可获取性、简化参与投标的资格要求、缩小合同规模和确保交货后及时付款等;激励中小企业创新的政府采购措施和政策。
三是政府采购委员会审查。政府采购委员会审查是确保中小企业工作计划的保障环节。在GPA修订协议生效两年后,政府采购委员会应审查最佳实践对扩大参加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效果,并考虑其他做法是否会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的参与。政府采购委员会也可考虑其他措施对其他参加方中小企业参与保留此类措施的参加方政府采购的影响。这涉及不同参加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政策协调,确保各项措施不会对其他参加方的中小企业造成不公平的限制或歧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预期成果
政府采购委员会完成中小企业调查后,应确定其认为推动和便利参加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最佳实践,预期的工作成果是编写完成最佳实践措施报告和其他措施清单。最佳实践措施报告旨在提炼出具有普遍性和推广性的扶持中小企业最佳实践做法,为其他参加方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其他措施清单旨在列出最佳实践之外的其他措施,主要指具有歧视性的中小企业措施。政府采购委员会应落实中小企业调查成果:
一是对于最佳措施实践报告,各参加方应推动采用调查评估中确定的最佳实践,以鼓励和便利各参加方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二是对于其他措施清单,政府采购委员会鼓励保留此类措施的参加方审查这些措施,以期取消措施或使措施适用于其他参加方的中小企业,这些参加方应向政府采购委员会通知审查结果,并在政府采购统计报告中提交受此类措施管辖的采购价值。其他参加方可要求将此类其他措施纳入未来改进协议的谈判中,保留此类措施的参加方应积极考虑这些要求。
自2014年4月启动中小企业工作计划以来,政府采购委员会开展了大量工作,2015年制定了有关中小企业的调查问卷,共收到了16个参加方的答复。各参加方对答复汇编提出问题,就促进和便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措施和政策进行讨论。2018年2个参加方非正式分发了最佳实践措施报告草稿。2020年参加方同意暂时搁置起草最终报告的工作,以探索完成该计划目标的新方法。2023年参加方讨论如何重新聚焦于中小企业计划,并决定从行业和商业视角转向信息共享,以便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面临的挑战,并突出有效的实践做法。2024年6月,应工作组联席主席欧盟和新西兰的要求,一份关于促进和便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最佳实践的报告草案在政府采购委员会内分发。2024年10月,政府采购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关于促进和便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最佳实践报告》(GPA/CD/6),标志着GPA中小企业政策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目前,参加方还没有完成其他措施清单。在《最佳实践报告》中,政府采购委员会提供了促进中小企业措施和政策的指示性清单,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提升透明度
政府采购的透明、公开和公平措施是确保政府采购有效且有利于中小企业的重要前提,这有助于增加中小企业的出口机会和竞争力,并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不必要障碍。《最佳实践报告》建议通过清晰、易获取的方式公开采购信息,以提高透明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通过旨在帮助中小企业的专门网站向中小企业提供信息,使其了解采购流程。这些网站可以为中小企业搭建便捷的信息获取平台,提供操作指南视频、中小企业指南和开放数据访问等有针对性地帮助和指导。二是确保在线公布政府采购措施,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随时随地查阅这些信息,了解政府采购的规则和政策,为其参与政府采购提供重要的依据。三是在政府采购中(从公告到提交文件及后续阶段)推广免费使用电子工具,降低中小企业的参与成本,使其能够便捷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四是通过记录并在网上发布的方式,使公众和行业的互动以及相关问答环节资料公开可得。例如,记录并发布招标前会议或“行业日简报”以及所有相关问答内容,让中小企业能够全面了解采购过程中的信息。
(二)减轻行政负担
行政负担是所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主要障碍。在减轻行政负担方面,最佳实践包括:一是充分合理地利用电子采购系统。首先,采购实体通过充分使用电子采购系统,确保简化和缩短流程,减少繁文缛节和行政负担。其次,通过整合注册、支付系统、招标文件发布与提交系统等各类功能系统,减少中小企业必须访问的采购门户数量,提高采购便捷性和效率。最后,提供所有招标信息的电子访问途径,包括招标通知、投标文件、合同表格以及模板、清单和其他支持工具等资源,使中小企业能够及时高效地获取采购信息。二是简化文件要求。允许中小企业自我声明符合资格标准,或取消对政府官方提供文件的要求,以减少中小企业准备文件的时间和成本。通过建立常用清单,减轻中小企业提交类似投标文件性质的行政负担。三是简化采购程序。通过在线供应商注册、固定价格报价以及采购计划,提高采购的效率和透明度。取消提交投标书和申请付款的现场要求,以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的便捷性,降低中小企业的参与成本。制定相关程序,让政府机构按需审查法规对中小企业的影响,考虑采用更灵活、负担小的替代方案,以确保采购程序合理、适应中小企业发展。
(三)提供采购机会
在适当的条件下,中小企业能够提供优质的商品、服务以及创新解决方案。过于严苛的资格和选择标准,特别是经济和财务要求,会成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障碍。在为中小企业提供采购机会方面,最佳实践包括:一是按比例设定资格和合同分包。一方面,在充分遵守修订GPA义务的前提下,为缔约当局提供将较大合同划分多个批次的选择,旨在加强竞争并便利中小企业获得公共采购合同。分批签订合同不应具有歧视性,也不应为规避协议规则适用而将合同估价降低至门槛价以下。另一方面,提高对政府招标中联合投标与分包机会的认识,以便中小企业能够获得重要的政府采购合同。例如,通过在线资源将中小企业与总承包商(中标人)联系起来,为其供应商品或服务。二是降低对参与条件的过高要求。通过避免制定对服务交付或质量无影响,却可能使某个供应商比其他供应商更具优势的过度详尽的技术规格,以及为投标人提供在投标中提交替代方案的机会,为中小企业创新提供空间。确保采购实体在制定如投标保证金和担保金额等投标要求时,考虑中小企业的财务能力,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门槛。确保保险费用及其他参与条件不会给中小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阻碍,包括提供政府支持的债券担保,使中小企业能够参与政府采购。三是识别和降低风险。识别风险,并在采购实体和企业之间适当分配和降低这些风险。采购实体应及时付款,包括在分包情形下。确保所采用的合同类型和付款结构不会阻碍中小企业参与公共采购。
(四)加强合作和对话
前面所有要素的实施,需要专业的采购实体。《最佳实践报告》建议加强政府当局的专门参与和教育,在政府采购中构建稳固的中小企业供应链。最佳实践包括:一是提高采购实体的专业性。一方面,委托机构或建立职能,以识别并减少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障碍,就如何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的技术规格为采购实体提供指导。在各采购实体间分享信息,以及制定和分享关于中小企业获取采购机会的指南,提高采购实体的整体水平。另一方面,成立一个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共同主持,以及由行业协会成员组成的咨询委员会,讨论政府采购流程的潜在改进措施,提高采购实体的决策水平。二是加强采购实体与中小企业的合作和对话。在合作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与商业协会及其他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参加行业活动或贸易展会,并为中小企业举办研讨会,以增强它们对如何与政府开展业务的理解。在对话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联络途径,如电话、电子邮件或在线表单等,以便其就如何与政府开展业务提出问题。在企业竞标政府合同后,采用如复杂合同的面谈会、信函等不同的形式,向其反馈情况。定期与中小企业供应商就政府采购中的障碍或其他问题进行沟通咨询,包括就这些障碍或问题对中小企业进行调查,以及时了解中小企业的需求和意见,为采购实体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随着WTO不断推动中小企业参与世界贸易,政府采购领域也开始正视和解决中小企业政策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在制订中小企业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出台了《最佳实践报告》。GPA中小企业政策的演进历程,本质上是国际贸易自由化目标与国内社会政策功能之间的动态平衡过程,其发展呈现以下关键方向和趋势。
(一)实现从刚性约束到柔性治理的转变
近年来,WTO将扶持中小企业参与世界贸易纳入核心议程,形成了推动GPA规则调整的动力之一。GPA作为WTO框架下的诸边协议,需要与WTO整体战略协同,回应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要求,为世界贸易做出更大贡献。而且,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可以减少贸易壁垒和障碍,实现政府采购系统的良好治理,提高GPA的效力和影响力,从而吸引并推动WTO成员加入协议。很多WTO成员将扶持中小企业作为弥补市场失灵的政策工具,仅限于国内的限制直接影响到跨国贸易自由化的谈判。GPA非歧视等刚性规则与参加方扶持国内中小企业的政策需求存在直接冲突,使GPA及参加方陷入两难境地:若严格遵循非歧视原则,参加方无法实现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功能;若保留国内政策,则阻碍GPA扩展成员,影响协议规则的权威性。以美国为首的参加方在出价清单中排除了扶持中小企业的项目,虽暂时缓解了协议规则与采购实践的冲突,但削弱了协议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引起了其他参加方的不满和反制。GPA对中小企业市场准入例外的争议性妥协,不仅削弱了规则的公平性和权威性,也暴露了治理体系的内在缺陷,因此改革势在必行。
在内外部因素的驱动下,2009年参加方在讨论改进GPA谈判时,将中小企业待遇纳入水平市场准入谈判议题,开始探索渐进式改革之路。2012年政府采购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中小企业工作计划的决定》,确立了审查最佳实践和避免歧视性措施目标,通过透明度方案、中小企业调查和政府采购委员会审查等措施,为中小企业政策发展提供数据和方向。2024年政府采购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促进和便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最佳实践报告》,从提升透明度、减轻行政负担、提供采购机会和加强合作对话等方面,为参加方提供了中小企业政策最佳实践指引,政策创新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历经多年的探索,GPA设计了“信息披露—问题识别—政策修正”的闭环机制,从规则禁止到有条件包容,降低了直接对抗风险,实现了中小企业政策从刚性规则约束向柔性治理协调的转变,为推动中小企业参与国际政府采购活动创造了更多机会。
(二)坚守非歧视和透明度原则
非歧视和透明度原则作为GPA的核心原则,是实现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基石和保障,贯穿协议的具体条款,并通过“参加方国内立法应符合协议要求”的规定予以保障。GPA中小企业政策从冲突到协调的治理中,坚守非歧视和透明度原则,通过目标确立、措施实施和成果落实等多个环节全面贯彻落实,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非歧视原则的贯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从共识到目标的确立。各参加方在GPA中达成“寻求避免引入或继续实施扭曲公开采购的歧视性措施”的共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性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基于此共识,政府采购委员会进一步确立了消除歧视性中小企业措施的明确目标。要求参加方避免采取仅有利于国内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措施,并劝阻新加入方采取此类措施。这一目标的确立,从制度设计的源头为国内外中小企业提供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将有效遏制歧视现象的发生,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都能在同一规则下竞争。二是调查与审查环节的保障。在中小企业调查环节,详细询问了参加方采用的措施和政策说明,包括这些措施和政策的经济、社会和其他目标及如何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通过这些细致的调查,可以深入审查各参加方的政策中是否存在潜在的歧视性内容。而政府采购委员会审查时,重点考虑其他措施对其他参加方中小企业参与保留此类措施的参加方政府采购的影响。这一审查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歧视性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三是成果落实中的体现。对于在调查和审查中发现的歧视性中小企业措施,政府采购委员会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鼓励保留此类措施的参加方对这些措施进行审查,目的是取消这些不合理的歧视性措施,或者使其适用于其他参加方的中小企业。其他参加方如果发现存在不合理的歧视性措施,还可以要求将此类措施纳入未来改进协议的谈判中,而保留方应积极考虑这些要求。这种成果落实的机制,确保了非歧视原则在政策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能得到切实执行。
透明度原则的贯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规则透明度。透明度方案要求保留中小企业规定的参加方应向政府采购委员会通知详细的措施和政策及其实质性变化。法律框架的强制公开和政策变动的通知义务,使政府采购委员会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各参加方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便于对政策合规性的监督。二是流程透明度。一方面,推广电子化采购系统,实现采购全流程公开。通过专门网站向中小企业提供信息,使其了解采购流程和要求,提供有针对性地帮助和指导,降低参与门槛。在政府采购中推广免费使用的电子工具,降低中小企业的参与成本,使其能够便捷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另一方面,通过记录并发布公众和行业的互动以及相关问答环节资料,实现互动环节的公开留痕。从信息获取、参与方式到互动环节,全方位地体现透明度原则,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环境。这些措施相互配合,构建了一个完整的信息公开体系,使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前、中、后都能获取所需信息,为其参与政府采购奠定基础。
(三)推动技术应用和政策创新
在非歧视框架下,GPA中小企业政策的改革路径聚焦于技术赋能与政策创新,以信息技术作为政策落地核心载体,将传统的“保护性政策”转型升级为“普惠性措施”。《最佳实践报告》的这些创新举措,为有效消除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障碍和扩大市场机会,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生态环境。
在GPA中小企业政策中,信息技术应用广泛,通过提升透明度和减轻行政负担,有效地促进了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的参与和发展,成为推动政策落实的关键力量。在提升透明度方面,为中小企业搭建便捷的信息获取平台、确保在线公布政府采购措施、在政府采购流程中推广免费使用电子工具以及网上发布公众和行业的互动和问答资料等措施,都依赖于互联网和电子平台技术;在减轻行政负担方面,充分使用电子采购系统,整合各类采购功能,提供所有招标信息和资源的电子访问途径等,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传统采购模式,提高了效率和便捷性,其不仅是GPA中小企业政策治理的重要工具,更是规则重构的驱动力。
政府采购扶持国内中小企业的保护性措施具有歧视性,是矛盾的根源。GPA中小企业政策创新的重要举措就是推行普惠性措施,确保所有国内外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以破解中小企业政策的现实困境。在简化流程方面,允许中小企业自我声明符合资质、取消提交政府文件或建立“常用清单”等简化资质审核,不要求现场提交投标书和申请付款等简化流程,推广应用电子化平台和工具以降低参与成本等普惠性措施,避免了歧视性资质要求,为所有中小企业减轻行政负担,体现了程序上的平等性。在增加市场机会方面,将大型采购项目拆分,通过市场结构优化扩大机会,而非强制设定国内企业份额。鼓励联合投标和分包,以市场化合作替代行政强制分包,避免歧视。这些普惠性措施不区分企业属性,仅以技术能力和服务质量为竞争标准,为所有国内外中小企业提供了平等采购机会。在降低过高参与条件方面,避免歧视性技术规格和提交替代方案等措施为中小企业创新提供空间,制定保证金等投标要求时考虑中小企业的财务能力以降低参与门槛,通过适当分配和降低风险等方式提供普惠性支持工具。普惠性措施遵循的是面向国内外中小企业平等开放的理念,能够有效替代保护性干预的传统政策,既能扶持中小企业,又能维护市场开放与规则权威。
(四)探索其他措施的解决方案
GPA中小企业政策总结出一系列具有推广价值的最佳实践做法,但其他中小企业措施的问题仍未解决。目前,其他措施清单还没有完成,而参加方中小企业例外条款因具有歧视性而更为棘手,特别是美国因其具有强势地位,拒绝放弃保护国内企业的措施,成为GPA中小企业政策制定面临的挑战和难题。根据中小企业工作计划,政府采购委员会也在探索其他措施的解决方案,主要通过识别与公开歧视性措施、建立审查与协调机制以及推动纳入谈判与持续改进等,尝试解决其他措施中存在的非歧视问题,致力于实现全球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中小企业的平等参与。
其他措施的解决方案以消除歧视性中小企业措施为目标,避免采取仅有利于参加方国内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措施,并劝阻新加入方采取此类措施和政策。解决方案具体包括:一是识别与确定歧视性措施,进行透明度约束。所有保留中小企业例外的参加方应向政府采购委员会提交政策细节及变化,包括法律依据、覆盖范围及采购价值等,这一信息公开要求使政府采购委员会和其他参加方能够清楚地了解相关措施的具体情况和影响范围。政府采购委员会通过调查问卷收集中小企业措施,以识别和确定歧视性措施。通过透明度机制强制歧视性措施显性化,形成国际监督压力,促使参加方积极改进。二是建立审查与协调机制。一方面,积极鼓励保留歧视性措施的参加方进行自我审查,促使其深入分析自身政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以期取消措施或使措施适用于其他参加方的中小企业。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委员会重点审查歧视性措施对其他参加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影响。这一审查过程涉及不同参加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政策协调,政府采购委员会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以促进各参加方共同探讨解决方案。三是推动纳入谈判与持续改进。其他参加方有权要求将歧视性措施纳入未来改进协议的谈判中,保留此类措施的参加方应积极考虑这些要求。这一机制为各参加方提供了一个解决争议和推动政策改进的正式渠道,有助于推动协议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