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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报道】深改背景下,政府采购改革下一站在哪里?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6日18:34 Ggcgfh

  11月20日,由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主办的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负责人座谈会在武汉召开。该座谈会是“2019第十届全球采购(武汉)论坛暨公共采购2019年会”的平行分论坛之一。来自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人、代表,以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专家委员会多位专家,围绕“改革创新优化”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研讨。

近年来,政府采购改革步入深水区。先有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今年以来,又接连出台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等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配套文件。如何贯彻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加快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步伐,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推进扶贫攻坚战,是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必须面对的新课题。
大连市财政局调研员、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专家张天弓就“当前政府采购主要矛盾及其立法对策”为主题进行发言。判断政府采购主要矛盾的意义在哪里?什么是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矛盾?怎样解决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主要矛盾?张天弓围绕这三个业内关心的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政府采购专业律师、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专家沈德能就“政府采购代理制度的变革与出路”进行主题演讲。沈德能围绕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代理制度存在的弊端、代理制度该如何改革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中建政研教育科技研究院副院长张斌伟就“扶贫攻坚战中政府采购的担当”进行专题演讲。
此外,来自重庆、湖北、山东、山西、内蒙、青海、宁夏、辽宁、广东、广西、安徽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人纷纷发言,畅谈改革创新经验,分享工作心得。

 

精彩观点呈现


沈德能: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亟需废除代理制度

在此次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上,政府采购专业律师、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专家沈德能就“政府采购代理制度的变革与出路”进行主题演讲。
沈德能指出,政府采购代理制度中,明显的代理关系有两个,一个是代理机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一个是专家评审。代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四大弊端:1.责任不清,采购人主体责任无法落实。具体表现在用者不采、采者不评、评者不用。真正使用的人不具体负责采购、真正采购的人不参加评审,而参加评审的人并不最终使用采购的商品。好像多人都负责,最后却是无人负责。2.采购人推卸、抵制其主体责任。主要表现在采购人认为采购文件编制、组织评审是代理机构的责任:评审是评审专家的责任,采购人对结果不负责。总之,采购人认为,无论是编制采购文件、组织评审,还是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都无法真正发挥作用。3.责任追究难。具体表现在事后出现问题,要处罚采购人时,采购人却处处喊冤。他们认为,采购出问题是代理机构不行,代理机构是监管部门监管的,凭什么追究采购人责任?中标成交结果是评审专家评审的,项目质量出问题,凭什么追究采购人责任?4.无法推动政府采购职业化、专业化。因采购岗位是高危岗位,容易犯错误,致使采购人员岗位调换频繁,采购岗位轮岗造成采购人员过渡依赖代理机构和专家评审,而代理机构和专家评审恰恰又是问题太多,无法依赖的“死胡同”。 

此外,沈德能指出目前采购代理已经从中介代理沦为普通代理。为什么这样说呢?社会代理机构从有严格资格准入的中介代理,在放管服改革下改变成为普通的商务代理,即没有任何门槛,仅需合法成立登记的一般代理,完全失去了中介代理的基本制度,进入完全放任的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仍然是“幻想”中介代理机构下的监管,期望代理机构能对采购人形成制约和牵制,但20多年过去了,时间证明这些思路和管理都是徒劳无功的。社会代理机构不是变好了,而是越来越不行了。

沈德能认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就要彻底打掉采购人推卸责任的想法——彻底废除代理制度。要认清这个问题,一要重塑代理机构的地位。要认清社会代理机构是为采购人提供咨询代理服务的供应商,法律地位与其他供应商完全相同。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的关系是通过采购合同形成的采购咨询代理服务关系,处于供应商的地位。目前的法律法规把代理机构的地位搞错了,把代理机构规定在采购人一方的地位而不是规定在供应商的地位。厘清社会代理机构的性质和地位,理顺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的关系,把社会代理机构转到供应商来管理才是正路。如此,才可能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二要认清采购关系只存在采购人和供应商。法律不应将代理机构认为是采购人一方的当事人。代理机构是为采购人提供咨询代理服务的供应商而不是采购人一方的当事人。在服务于其他采购活动中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任何采购活动,必须以采购人名义进行,没有采购权利,也不承担责任,所有责任全部采购人承担。
沈德能表示废除代理制度是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必须。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必须废除代理制度,让采购人采购,让采购人负责,包含对选择和使用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负责;废除代理制度是采购职业化、专业化的前提。采购人完全负责下,采购单位被迫自己培养采购人员。代理制度下,采购人认为不需要专门人员负责采购,不需要职业化、专业化的采购人员。没有职业化、专业化的采购人员就无法落实和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应健全监管机制,仅对需要监管的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监管。监管部门不再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进行任何背书(注册、评价、信用管理),放弃管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完全转到管理采购人和供应商(真正需要管理的才是这两个)
沈德能一针见血地指出,20多年采购实践证明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管不了,管不好,原因是什么?其实是不需要政府管,应该完全交给采购人和市场管。

张斌伟:脱贫攻坚,政府采购应该如何作为

中建政研教育科技研究院副院长张斌伟指出,打赢脱贫攻坚战,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2019年1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个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消费扶贫的倡议;2019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2019年8月5日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供销合作总社印发《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财库[2019]41号)……脱贫攻坚责任重大,政府采购该如何发挥作用呢?

张斌伟指出,可建成集“交易、服务、监管”于一体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编制国家级贫困县重点扶贫产品供应商名录;各级预算单位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全面启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各地财政、扶贫、供销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统筹推进、指导本地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 

刘泽烨:采购人主体责任发挥不应无限扩大

在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上,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集团副总经理刘泽烨的发言引起了记者的注意。刘泽烨指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后,越来越多的人在提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自己赞成部分采购事宜应充分尊重采购人的决定,但是这个充分尊重并不代表全部都由采购人运作。刚才有人提出要废除招标代理制度,如果采购人本身不专业,自身的能力不足以让他独立进行采购,为什么要强行不让他代理。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在采购人能力不足以胜任的情况下,强行要他自行组织采购会不会出现比现在的操作更乱为未可知。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大背景下,不应将采购人主体责任发挥的范围无限扩大。 

倪剑龙:制定评审标准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在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上,湖北孝感倪剑龙的发言简单明了却又一针见血。倪剑龙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如果评审标准这样制定,1+1=2,计算正确的得5分;10+5=15,计算正确的得95分;结果发现90%的人都只算对了1+1=2,只能得5分,只有10%的人算对了10+5=15,这意味着大多数人都不及格;这时只要改一下标准,1+1=2,计算正确的得95分;10+5=15,计算正确的得5分,结果将迎来翻天覆地的变化,整个结论完全逆转。倪剑龙认为,采购人采购就好比丈母娘选女婿,如果丈母娘选择标准定为身高165cm以上,那么,意味着身高165cm以下的,就会落选。现在很多采购人抱怨自己采购商品,自己做不了主,这主要还是采购人对采购需求、采购标准把握不准,无法量化造成的。采购人在需求参数设定上有一定的自主权,在设定需求时一定要把握好一个标准,最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而不是最优的就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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