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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国兴:关于新时代电子化采购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8日14:25 Ggcgfh

 

在我汇报之前,想先从我在互联网公司近三年所看到的一些情况,给大家做个分享:

 

第一、目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之快超乎我们的想象,并正影响着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尚在眼前,量子技术、边缘计算等又开始向我们走来。预判未来十年,新一代互联网技术也必将全面、深入地参与到政府采购的各个方面,推动政府采购的数字化和智能化。但要实现“智能采购”,除了需要有做足够多的采购数据作基础,还需要有算力和算法做保障,即数据+算力+算法=智慧服务。

 

第二、电商化采购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这种趋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2018年,我国网上采购商品总额已经达到9万亿人民币,是美国的2.6倍;占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3.6%(美国为8.7%),而10年前这比重只有1.1%。电商化采购因为比传统采购更简单、更方便,更能满足用户需求,所以它必然会成为一种趋势,我们应主动拥抱、积极适应,同时在制度层面如何规范和引导也是当前亟需探讨、研究的问题,特别是监管部门和理论研究者。中国因为有庞大的电商市场和丰富的应用场景,个人认为在电商采购领域,我们无论是实践还是立法,完全可以超越欧美,成为国际电子化采购的引领者。

 

第三、目前我们平台上已入驻有8万多采购单位、10多万供应商、1000多万个商品。现平台上平均每工作日产生4亿元以上的交易额,平均每分钟产生10个以上的订单或合同,下半年估计还要翻一番多,年底交易规模预计将突破3000亿元。但这几年我们感觉最有成就是两件事,第一件是,我们帮助其中一万四千多家政府采购的传统中小供应商转变为电商,让他们知道怎么用互联网方式拉新获客、引流转化、渗透复购等,看着一些供应商慢慢由小变大。第二件是,平台在新疆、青海等地的快速部署实施,很短的时间就几乎覆盖了全疆、全青地区,不仅迅速提升这些地区政府采购的整体管理水平,还大大拉近了东西部地区的管理差距,逐渐填平了数字化鸿沟,同时也为我们今后更大范围、更快速度地服务其他省市积累经验。

 

下面,回到我汇报的主题――关于新时代电子化采购的思考。电子化采购是个老概念,为什么上加个新时代,是为区别与传统的电子化采购。最早我们提电子化采购,把电子采购仅仅作为是工具。今天我国正进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代,应重新赋予电子化采购新的意义和新的要求。

 

这个新时代,有两层含义:一是现代化。刚才肖北庚老师讲我国财政发展的历程,已从建设财政、公共财政发展到今天的现代财政;而政府采购现也已演进到了现代采购的新阶段。评价现代采购的标准,一是看我们的管理理念是否已经由传统管理转向了现代治理。管理和治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背后的含义却大不一样。治理有民主要求和共同管理的含义。二是看政府采购治理手段和治理能力是否实现了现代化,关键是是否建立了统一的电子化采购平台,将数据作为管理的基础和决策的依据。

 

二是数字化。当前我们正从IT时代进入到DT时代。如何来建设电子化采购平台,近10多年来各地一直在探索和实践。纵观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历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无纸化办公、电子化管理、平台化管理、数字化管理。前两个阶段更多的是依赖于传统的IT技术,电子化采购有盆景却少有风景。而后二个阶段,必须依赖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一代技术,它可帮助解决许多传统技术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问题,如电商采购中的高并发、智能化等等。新时代的电子化采购,一定是基于新一代技术下的平台化、数字化采购,以用户为中心,服务为特点,注重数据,平台是包容开放的,让一个个盆景变成一道靓丽风景,背后的逻辑是互联网+只是手段,一体化、智能化采购才是目标。

 

这次修法,作为一个长期在政府采购基层一线的实践者和探索者,只有一个诉求,期盼新修订的《政府采购法》能更接地气,更符合时代趋势。一部好的法律或一个好的制度办法,我认为需要做到三点:一是能不能总结实践中好的做法和先进的经验。二是能不能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三是能不能与时俱进去引领方向,即有一定的前瞻性。

 

刚才不少专家都讲到,未来应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采购制度,对此我很认同。但绩效评价要做到科学合理、公正可信,指标体系往往会变得很复杂,而电子化、数字化采购就是要把这些复杂问题简单化。太复杂的制度或增加人们认知成本的制度,在实际工作往往没多少人会很认真地去用,如没人用那制度的效用就会大打折扣。怎么把这复杂的指标体系或制度在执行中变得简单、普惠,就是通过技术,基于“数据+算法+算力”的技术。我们的使命就是希望用新一代数据技术来解决政府采购理论或实践中的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让数据和技术更好地服务于采购。

 

最后,对电子化采购我再提四点建议,希望能纳入到下一步修法或制度建设中。

 

一是需要明确电子采购平台的定位,以及平台经营者与政府采购业务操作者和管理者之间的责权、义务关系;处理好《电商法》对电商化平台的一般要求与《政府采购法》对电子化采购平台的特定要求,特别是《电商法》第46条关于“禁止平台经营者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就政府采购而言,这显然需要修正。

 

二是加快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制度供给,为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重点是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供应商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研究制订。

 

三是希望尽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标准、规范。包括业务规范、技术规范、安全规范、数据标准、服务标准,以及依据社会力量和市场化思维,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商品库建设,真正实现政府采购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可比,质量可溯,切实解决政府采购的价格问题、质量问题、需求管理(简化)等老大难问题。

 

四是建议财政部统筹谋划全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的建设和规范,理顺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关系。实现交易平台市场化、监管平台的行政化、服务平台的公共化,真正建立起一套全国分类统一的电子采购交易规则,技术支撑先进的政府采购制度,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和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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